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243號原告丙○○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甲○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683,3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康弼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18日
書記官林文斌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