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交簡附民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交簡附民字第四八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乙○○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王屏夏
法官戴嘉清法官王偉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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