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8年度潮簡字第6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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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簡字第613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蔡水明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張東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東瑞因108年度潮簡字第613號遷讓房屋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40,00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