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9年度潮簡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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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簡字第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嘉宏
上列上訴人及被上訴人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應按對造
人數檢附繕本),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壹佰元,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繳納上訴之裁判費;提起
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
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依同
法第436條之32第1項準用上開規定。
二、查上訴人對於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表明對於
本院第一審判決應為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且未繳納第二
審裁判費,其上訴之程式尚有欠缺,有上訴狀在卷可考。依
此,上訴人應具狀補正上訴聲明,以符上訴之程式。又上訴
人如就原審判決全部上訴,則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00,00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爰定期命上訴
人補正如主文所示,倘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書記官劉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