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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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撤銷詐害行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8號原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威良周鈺芳 間請求撤銷詐害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退還溢收之訴訟費用新台幣叁仟貳佰陸拾柒元。
聲請人應自收受本裁定十日後,持本裁定至本院領取退費。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一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債權額為新台幣(下同)1,418,165元,據以繳納裁判費15,058元;惟原告欲撤銷法律行為之標的價額為【計算式:〔(22.66+7.61+251.31㎡)×15200元/㎡×1/6〕+374300=0000000】,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087,6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91元。職故,本件原告溢繳3,267元(即00000-00000),自應予以退還,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9日
書記官郭松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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