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4400號債權人 許燕梅 上列債權人許燕梅因與債務人 洪嘉陽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許燕梅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明系爭7筆債務之借款日、約定清償日為何年月日(請依7筆分別表列)?如其約定清償日分別為本票上載到期日,則並請釋明請求全部債務均以「民國102年12月5日」為利息起算日之依據為何?
二、請提出債務人洪嘉陽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
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