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4399號債權人 鄭志和 上列債權人鄭志和因與債務人 鄭文龍 等四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鄭志和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請求之原因事實為何?(究為何人與台端簽立租賃契約?新臺幣430萬元租金債務為何年月間所積欠?請求鄭文龍、 鄭玉佩 、 鄭珈維 、 鄭州宏 給付系爭債務之依據為何?)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 鄭志郎 之除戶戶籍謄本(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均勿省略)過院參辦。並向管轄法院函查鄭志郎之繼承人有無辦理限定或拋棄繼承後,將該回函陳報本院。
三、請提出鄭文龍(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鄭玉佩(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鄭珈維(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鄭州宏(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及「前開4人法定代理人」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正本)各乙份(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均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