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8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8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876號原告 李蕙芳 被告 徐銘燦
徐美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柒拾壹萬捌仟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柒仟捌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4月14日
書記官陳盈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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