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523號上訴人 蔡宗博 視同上訴人 蔡宗統 被上訴人 黃聰孟
宋黃赺 謝春美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3年2月27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伍萬參仟肆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景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4月7日
書記官許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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