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59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順銘 被上訴人即原告 林薛素嬌 特別代理人 薛順發 (原名 林順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102年度訴字第259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3年2月21日判決,提起上訴(誤為抗告)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92萬0,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0,160元,上訴人上訴僅繳納裁判費1,000元,應補繳2萬9,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1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麗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14日
書記官高雪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