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5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5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587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德瑋豐祥櫥櫃企業社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錦治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19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新台幣16,350元,此項裁定已於103年3月21日送達予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按,則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柯雅惠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4月1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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