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22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221號原告 陳季羚 被告 張益議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3年金訴字12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簡廷恩法官鄭苡宣法官張恂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書記官林美鳳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