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金簡字第80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金簡字第80號

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楊勝智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040號),被告於偵查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訴訟程序(原案號:114年度金訴字第423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楊勝智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零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楊勝智於民國113年6月9日11時5分許起,透過社群軟體Facebook(下稱臉書)暱稱「 陳翔霖 」之帳號,私訊 張美玲 所經營之臉書「天下通信」專頁,前後與不知情之張美玲聯繫購買SamsungA55手機1支,雙方以新臺幣(下同)10,300元之價格談妥交易(雙方後續另1支手機之約定及相對應之匯款紀錄,尚未查得報案紀錄,與本案 吳霽祐 遭詐無涉,故不予記載),張美玲因而提供其名下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甲帳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誤載為000000000000000號,逕予更正)供楊勝智匯款。而後楊勝智另在網路平臺「DCVIEW二手專區」得知吳霽祐有意收購相機鏡頭,楊勝智明知其無交易之真意,亦無相關商品可實際出售,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吳霽祐聯繫,誆稱有相機鏡頭要以16,500元出售,可先匯款10,500元作為訂金云云,致吳霽祐陷於錯誤,而依楊勝智之指示,於113年6月9日15時9分許,以台灣Pay自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乙帳戶)轉帳10,500元至本案甲帳戶,楊勝智隨即於同日18時30分許,與張美玲約定在雲林縣○○鎮○○路00號西螺轉運站內面交而取走SamsungA55手機1支,以此方式詐得並掩飾、隱匿其詐欺吳霽祐之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而製造金流斷點。嗣因吳霽祐收到2.5D滿版鋼化玻璃保護貼而非相機鏡頭暨張美玲因本案甲帳戶遭警示,分別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楊勝智於警詢及偵訊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吳霽祐及證人張美玲於警詢時之證述內容大致相符,並有張美玲作成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張美玲提供與使用臉書暱稱「陳翔霖」之帳號之被告之對話紀錄截圖、臉書暱稱「陳翔霖」之帳號個人資料頁面截圖、西螺轉運站所設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本案甲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告訴人吳霽祐提供與被告之對話紀錄截圖、本案乙帳戶存摺封面照片、轉帳交易明細及所收受之包裹暨內容物照片等件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行堪以認定,是本案事證明確,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關於新舊法之比較,應適用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而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事項,如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及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合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予以整體適用。乃因各該規定皆涉及犯罪之態樣、階段、罪數、法定刑得或應否加、減暨加減之幅度,影響及法定刑或處斷刑之範圍,各該罪刑規定須經綜合考量整體適用後,方能據以限定法定刑或處斷刑之範圍,於該範圍內為一定刑之宣告。是宣告刑雖屬單一之結論,實係經綜合考量整體適用各相關罪刑規定之所得。宣告刑所據以決定之各相關罪刑規定,具有適用上之「依附及相互關聯」之特性,自須同其新舊法之適用。而「法律有變更」為因,再經適用準據法相互比較新舊法之規定,始有「對被告有利或不利」之結果,兩者互為因果,不難分辨,亦不容混淆(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489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同種之刑,以最高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最高度相等者,以最低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刑法第35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比較新舊法之輕重,應以最高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必其高度刑相等者,始以最低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181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又法律變更是否有利行為人之判斷,並非單純抽象比較犯罪構成要件及科處刑罰效果,而應針對具體之個案,綜合考量一切與罪刑有關之重要情形予以比較,以認定法律變更前後究竟何者對於行為人較為有利。再刑法上之「必減」,以原刑減輕後最高度至減輕後最低度為刑量(刑之幅度),「得減」則以原刑最高度至減輕最低度為刑量,而比較之(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72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已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於同年0月0日生效,茲就與本案罪刑有關部分,敘述如下:

 ⒈有關於「洗錢行為之處罰」: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百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前2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而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則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千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⒉有關於「自白減刑之條件」: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係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而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則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⒊本案依被告所犯之一般洗錢罪,洗錢之財物未達1億元,又被告於雖於偵查中坦承犯行但未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以觀,如適用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並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刑(必減)後,有期徒刑部分之處斷刑範圍為「1月以上至6年11月以下」,復因受特定犯罪即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所定最重本刑5年以下之宣告刑限制,則有期徒刑部分之具體宣告刑範圍為「1月以上至5年以下」;如適用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有期徒刑部分之處斷刑範圍則為「6月以上至5年以下」。經綜合比較新舊法之結果,新舊法之最高刑度相同,但新法之最低度刑較長,是修正後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故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案應整體適用修正前洗錢防治法之規定論罪。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㈢被告所犯之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行為目的單一且有部分重疊合致,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依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斷。

 ㈣被告於偵查中即自白一般洗錢犯行,爰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本案犯行當時正值壯年,觀之西螺轉運站所設監視器錄影畫面,其亦不存在行動不便之狀態,絕非無謀生能力之人,竟不思以正當手段賺取生活所需,而以上開方式騙取他人之財物,並製造金流斷點,擾亂金融秩序,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及被告偵查中即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兼衡其本案整體犯罪手段與情節、詐取之金額,暨被告於警詢時自陳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無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之個人處遇境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

  被告因本案犯行,獲有10,500元之犯罪所得,並未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為避免被告因犯罪而坐享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本案被告係因缺錢向張美玲購買物品,乃以坊間所稱「三角詐騙」之方式為上開行為,對於賣家而言,其係以何方式取得價金(匯款、現金等)本可自行決定,且僅需確實收取價金即可,至於買家支付之價金來源為何,則非賣家所得過問,是如買家確實有購買物品之真意,嗣後亦支付價金,縱隱瞞該價金來源為非法取得,亦難以認定此消極不作為係屬於詐術手段,故就被告與張美玲間之交易而言,被告並未施用詐術,故被告自張美玲處取得之SamsungA55手機1支,並非其犯罪所得,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穎慶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郭玉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趙于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附記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2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