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051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20512號債權人苗栗縣卓蘭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彭源賜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洪太平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提出債務人洪太平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二、特此裁定。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附註: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