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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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3號

原告 林佳樺

法定代理人 丁文村

被告 林昱茹

上列被告因過失重傷害案件(113年度交易字第56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佩如

法官劉彥君

法官吳孟宇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巧吟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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