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3號原告 林佳樺 法定代理人 丁文村 被告 林昱茹 上列被告因過失重傷害案件(113年度交易字第56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佩如法官劉彥君法官吳孟宇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黃巧吟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