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再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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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再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再字第4號抗告人 徐元城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法官許炎灶間再審之訴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4年6月2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
書記官羅尹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