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345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錦綢 訴訟代理人 陳冠群 被上訴人即被告 謝金田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於民國104年6月15日具狀聲明上訴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貴
法官黃信樺法官張惠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
書記官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