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家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存在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訴字第1號上訴人 郭孝英
何維共同訴訟代理人 魏東榮 被上訴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花蓮縣榮民服務
處法定代理人 李元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04年2月10日裁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1,051元,此裁定已於104年4月29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越上開期間迄未補正,有本院家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是依上開規定,本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29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周健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6月29日
書記官李宜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