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200號上訴人 陳鼎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元吉 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46萬5,9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萬7,4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雅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
書記官吳仁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