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277號上訴人 歐慶輝 被上訴人 蔡楷得
蔡金土 蔡墩 蔡正雄 蔡文良 蔡金城 蔡賢 江美雲 蔡文村 蔡來 蔡連道 楊素珍 蔡陳寶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柒萬肆仟伍佰貳拾貳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捌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游涵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
書記官林翠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