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07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0725號債權人 江政強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鄭惠平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4年
5月1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提出支票退票理由單影本;若無,請依票據以外之法律關係請求,並表明該請求之原因事實,且改依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該裁定已於104年5月26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