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再字第1號再審原告 徐元城 再審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原告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5日裁定命再審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63,796元。該項裁定已於105年10月21日依法送達予再審原告,有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憑(參見本院卷第40頁)。又再審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件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1月4日
書記官吳宜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