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他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他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他字第13號異議人 高士家 現於於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上列異議人與本院間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異議人對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所為之104年度司他字第13號裁定提起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下同)104年5月1日所為之104年度司他字第13號民事裁定係於104年5月6日寄存送達異議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加計在途期間4日、異議期間10日,異議人應於104年5月20日前將異議狀送達至本院,其異議始為合法。惟本件異議人之異議狀遲至104年5月22始送達至本院,已逾法定期間。從而,本件異議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