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抗字第1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抗字第1297號抗告人 徐元城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法官許炎灶間再審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再字第4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14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吳燁山
法官林玉珮法官林俊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4日
書記官鄭淑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