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4677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677號

債權人力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仲瑜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吳有土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倘其聲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法院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或補充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備時,得以其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513條第1項規定亦明。

二、本件聲請人力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經本院先後於民國113年8月5日、113年9月11日通知命於5日內補正:主債務人 涂坤成 與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債權契約及交易明細、相對人就主債務人與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債權契約之保證契約、釋明相對人上開債務之連帶保證人,該通知分別已於113年8月12日、113年9月18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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