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338號
聲請人邱○文
吳○華
邱○燊
上三人共同
代理人 查名邦 律師
陳韋廷 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邱○為為輔助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文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7日
書記官易佩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