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衛字第16號
聲請人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未據其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為家事非訟事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文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7日
書記官易佩雯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衛字第16號
聲請人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未據其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為家事非訟事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文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7日
書記官易佩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