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449號原告 鄭志敏 訴訟代理人 李重德 原告李重德被告 鄭榮發 被告 郭松茂 被告 羅主民 前列鄭榮發、郭松茂、羅主民共同訴訟代理人 藍森財 被告藍森財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在本院屏東簡易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4年10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世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7日
書記官鍾小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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