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1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一三四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二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七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蔡如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鈴容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七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1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一三四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二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七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蔡如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鈴容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