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重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重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因擄人勒贖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附民字第一七號
原告乙○○住臺北訴訟代理人 徐東昇 律師被告丙○○男三
甲○○男三右被告等因民國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三七號擄人勒贖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七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廖紋妤法官陳容正
法官劉方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殷玉芬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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