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上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上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上字第293號上訴人 李宥儒 被上訴人 薛曉蕙 住臺中市○區○○○路○○○號7樓之2
薛予捷 前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麗如 律師複代理人 張宜君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5月4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9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萬5705元,經原第一審法院於101年6月8日以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正,嗣上訴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1年度聲字第102號),經本院裁定駁回其訴訟救助聲請後,上訴人提起抗告亦經最高法院於101年10月24日駁回抗告確定。然上訴人於101年12月19日準備程序期日時,當庭表示尚未繳納上訴費等語。
且上訴人迄今仍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有本院101年12月25日裁判費查詢表可憑,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本文、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蘇宗
法官吳美蒼法官李悌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蔡嘉萍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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