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97號上訴人 李宥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薛曉蕙 、 薛予捷 因101年訴字第297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623,3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25,7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蕙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
書記官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