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9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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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9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護照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91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甲○○因違反護照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彩華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