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楊萬益
法官廖慧如法官蔡建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英寬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