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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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302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及提出民事起訴狀繕本等;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3,28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5,510元。
(二)提出民事起訴狀繕本(含附屬文件【即證據】影本)
1件。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鏗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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