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補助款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99號原告戊○○本件原告與被告丙○○、乙○○、.甲○○」等人間,請求給付補助款項事件:
壹、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5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貳、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另補正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並另以繕本或影本逕寄被告,檢具掛號回執到院:
一、當事人完整姓名及住居所。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其金額之詳細計算內容。
叁、原告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宗成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1日
書記官謝惠雯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