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五五號
被告乙○○具保人甲○○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竊盜案件,繳納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前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詹朝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韻蒔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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