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8年度重訴字第5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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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8年重訴字第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五五八號
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送達代收人 彭志傑 律師訴訟代理人彭志傑律師被告甲○○(即金華土木包工業)住台北縣○○鄉○○路○號訴訟代理人 李志男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四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註:原告應提出被告之營利事業登記證等資料)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陳麗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黃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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