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保險簡字第1號
原 告 尤熙閎
法定代理人 陳元敏
尤仕廷
被 告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中興 同上
訴訟代理人 曾建豪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10月14日下午2時,
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彭全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炎煌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