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聲字第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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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聲字第70號
聲 請 人  陳婉茹
送達代收人  黃建豪
相 對 人  陳聖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
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以102年
度板小字第558號判決聲請人勝訴確定,應由相對人負擔第
一審訴訟費用,並已於該判決主文裁判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
額,是本件聲請,與上揭規定未合,要難准許,應予駁回。
至聲請意旨所述:聲請人支出之訴訟費用,除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下同)1,000元外,尚有二次公示送達登報費合計
1,814元,未經鈞院於上開裁判內確定數額,爰聲請一併裁
定確定云云,經查聲請人於上開事件裁判時並未據其提出公
示送達登報費之單據以供核酌,而其於收受上開裁判後,亦
未就上開判決訴訟費用確定費用額之裁判聲明不服提出上訴
而經確定,是其延宕遲至上開判決確定後,始爭執未就上開
公示送達登報費併予裁判而再聲請裁定確定,於法即有未合
,要難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彭全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黃炎煌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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