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易緝字第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緝字第一六號
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丙○○右列被告等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五九、二一八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丙○○妨害家庭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前段之通姦罪嫌及同條後段之相姦罪嫌,依同法第二百四十五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撤回對被告甲○○、丙○○之告訴,有撤回告訴狀二紙附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七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倪彰鴻
法官杭起鶴法官趙思芸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鐘春金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