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婚字第16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婚字第一六五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陳惠伶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羅裕欽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
三、證據:提出戶籍謄本、悔過書、錄音帶譯本、及原告之診斷書各一件。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二、陳述:理由
四、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七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蕭守田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張義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