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簡字第2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醫師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二四六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醫師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七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緩刑參年。
扣案如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查被告甲○○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紙附卷可稽。爰審酌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且事後坦承犯行,深具悔意,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當,併宣告緩刑三年,用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醫師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七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官康存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九日
書記官胡祥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