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8年度嘉小調字第414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小調字第414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陳柏任陳永興
      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柏任、江○○間請求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
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務人陳柏任積欠聲請人債務
迄未清償,聲請人屢次向其催收無果,而聲請人發現相對人
陳柏任於民國93年6月30日將其所有坐落嘉義市○○段○○○
○號土地及其上同段2541建號建物(以下合稱系爭不動產)
,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予相對人江○○,致聲請人無法
聲請強制執行系爭不動產。為保障聲請人債權,相對人江○
○應將系爭不動產於93年6月30日以買賣為原因之所有權移
轉登記塗銷,回復登記為相對人陳柏任所有,為此聲明調解
等語。本院衡諸聲請人聲請調解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其
性質屬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
爭,而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
故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
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書記官黃士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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