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小調字第388號
原 告 王子柔
法定代理人 王政傑
被 告 陳夢修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規定,原告提起訴訟
時,如果原告沒有訴訟能力而沒有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
法院應該以裁定駁回原告的訴訟。但是,如果可以補正,審
判長應該定期間先命補正。又「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
,有訴訟能力。」、「關於訴訟之法定代理及為訴訟所必要
之允許,依民法及其他法令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5條、
第47條也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在本院108年度易字第130號竊盜刑事案件
審理時,在民國108年3月13日提出起訴狀,對被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但是,原告提起訴訟時,只有16歲,又沒有結
婚(嘉義市政府警察局嘉市警二偵字第1070010201號卷第54
頁),並不是可以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的人,在訴訟上沒
有訴訟能力。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並沒有法定代理人合法代
理(起訴狀內並沒有記載法定代理人的姓名,訴狀簽章欄下
也沒有法定代理人的簽章)。因此,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並
不合法。本院已經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的規
定,在108年6月4日裁定命原告在收到本裁定後7日內補
正法定代理權的欠缺,超過期限不補正,就駁回原告的訴訟
。前述裁定已經在108年6月12日寄存送達給原告法定代理
人,有送達證書可以證明。而原告一直到現在都沒有補正前
述代理權的欠缺,原告的訴訟不能認為合法,應該駁回。
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林望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書記官江靜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