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簡字第5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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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591號
原 告 吳旻潔
被 告 鄭諺 鍠
陳秀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預納提解被告 鄭諺鍠 費用新
臺幣貳萬貳仟壹佰貳拾元。
理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
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
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
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4個月內預納或
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4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
,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定有明文。
又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但書規定之不預納費用致訴訟
無從進行者,如分割共有物之測量費、鑑定費,或當事人在
監之提解費等,當事人不繳納,致訴訟無從進行者是,辦理
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9點第4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鄭諺鍠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之事實
,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故本
件非提解被告鄭諺鍠到庭。無從進行言詞辯論程序;本院前
於民國108年5月31日發函命原告於文到5日內墊付提解費用
,該函文已於108年6月10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迄今尚未繳納
,爰依前揭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
如數預納提解被告鄭諺鍠費用新臺幣22,120元,以提解被告
鄭諺鍠出庭。如原告不預納者,經本院再定期通知被告墊支
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且如逾4個月,仍未由
原告預納提解費用或由被告墊支,本件即視為原告撤回其訴
。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
書記官蘇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