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中小字第2533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黃馨瑩
被 告 郭約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零伍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
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
書記官陳彥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