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8年度鳳小字第93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鳳小字第93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薛安書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謝秀蓮 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被告即被繼承人鄭謝秀蓮之
全戶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內容勿省略)、該等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拋
棄或限定繼承之證明文件及更正被告姓名之起訴狀,並具狀陳明
是否聲請上開繼承人承受訴訟,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之
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
法第168條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
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
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
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
項規定,上揭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亦適用之。人之權利能力
,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民
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7
年12月24日對被告鄭謝秀蓮提起支付命令聲請,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
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被告鄭謝秀
蓮已於108年2月3日死亡,此有被告鄭謝秀蓮個人基本資
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被告鄭謝秀蓮於原告起訴後死亡,爰
依上開規定裁定限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不補
正,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第3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李代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
書記官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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