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小字第328號
原 告 余 妮
法定代理人 余建群
楊美麗
被 告 胥景惟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胥偉文
盧台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6
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暨確定證明書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暨確定證明書關於原告「 余姍妮 」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 余妮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及確定證明書有如主文所示之
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潘明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書記官鄭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