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字第11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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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上字第1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上字第1174號上訴人 吳煜杰 被上訴人 陳永倫 訴訟代理人 黃青鋒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所為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中關於「法官邱蓮華」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柯雅惠」。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裁定正本與裁定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不符之情形,自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邱景芬
法官柯雅惠法官林純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但如對本件判決已合法上訴,則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
書記官王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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